问: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停产停业期间房屋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与房屋是否在用无关。
停产停业期间其他固定资产折旧,通常除了季节性正常停工外,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