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新取得的使用期为50年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进行摊销?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通常情况下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即是其使用寿命,因此按照合理性原则企业新取得的使用期为50年的土地使用权应按50年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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