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银行付款单据,上缴到集团公司,但未取得相应合规票据,是否要做纳税调增?如果集团不能开具相应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票据,有相关政策理由可不做纳税调增吗?
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强调 “发生”也就是实际发生支出,具体列支范围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二条规定确定,上缴给集团公司不属于实际发生教育经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9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工会经费只有拔缴给工会组织的,并凭其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缴集团公司且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