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为员工租赁的租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的理解应该缴纳的,因与货币及非货币形式提供给职工的福利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由企业与房主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取得相应发票,并无偿提供给员工居住的行为原则上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第六条关于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房产征税问题:
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
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