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自然人通过法院拍卖取得设备一批,支付拍卖款时取得法院凭证,即未取得被拍卖方的发票,之后自然人将拍卖所得设备投资设立一法人公司,被投资公司以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请问该自然人以实物出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还是按销售设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九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行为。自然人以设备对外投资,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自然人将该设备所有权转让到被投资企业,自然人取得了股权获得了经济利益,需按销售设备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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