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免征增值税产品取得收入,需价税分开吗?如何核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月收入2万元以下非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免增值税部分价税分开后免增值税部份计入收入,如果是农产品初级免增值税又免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是否需价税分开,如分开免税部分在营业外收入中确认,是否免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特此批复。
参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2013〕2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申报资料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资料,是小规模企业能否享受免税政策的基础。
(一)小规模企业月(季)销售额的确定
3.小规模企业月(季)销售额包括应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
因此,小微企业享受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的销售额,如果含免税产品销售额和应税产品销售额,只有应税产品销售额才会涉及到价税分离。如果企业销售的是免税农产品,不存在价税分离,免税销售额即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