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有残疾职工12个,2012年备案加计残疾职工工资70万元,2012年汇算亏损200万元(含加计扣除残疾职工),2013年盈利500万元,其中备案残疾职工工资80万元,弥补上年亏损200万元。
请问2012年的亏损额是不是应该含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数值。是弥补200万元,还是200-70?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形成亏损的,依法向以后年度结转并弥补。贵公司2012年度形成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并弥补的亏损额为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