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合同约定材料由甲方提供,建筑企业取得甲供材没有用发票,建筑企业是否可以列入成本?
答:“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在建筑工程中,建设方一般被称为甲方,建设方自行购买用于工程的材料就被称为“甲供材”。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也称为“甲方供料”。建筑工程中,甲方供料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控制工程质量,二是降低工程造价。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9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关于调整市区建筑业税收征管相关事项的通告》规定,将原有“甲供材”含在建筑业发票开具内容的管理办法调整为:“甲供材”列入建筑业营业税计征依据计算征收、建筑业发票仅开具收取的工程款(含预收工程款),建设方凭购买甲供材取得的发票按规定处理的管理办法。
在实践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
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发包方发出“甲供材”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
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
工程承包方:
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备查簿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
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由于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包方在“甲供材”发出时,直接按材料的预算价抵作预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
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
借(或贷):在建工程——××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
贷:工程物资(按材料预算价)
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
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
期后,若用于工程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由于发包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此时,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不管采用哪种会计核算方法,“甲供材”不需要开具发票,施工方不得将“甲供材”实际购买价格金额计入工程成本,否则会造成重复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