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假设我公司分别直接持有法国子公司A15%股权、法国子公司B40%股权,2013年A和B公司都进行了分红,并且在法国分别缴纳了所得税100万,法国源泉扣缴了10万预提所得税,那么,我公司分别可抵免境外A、B子公司多少所得税?不考虑我公司利润、所得税影响。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五条规定,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通知》*9条关于适用范围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通知》第三条 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三条 *9款
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根据上述规定,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贵公司就来源于法国的A、B公司分红所得在所得税抵免计税时要计算抵免限额X和已纳税额Y,两者比较取低者为可抵免税额。因给的材料不全,以下公式计算供参考。
1、抵免限额计算(不考虑境内因素):
即境外所得按照境内税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X=(从A公司取得的分红所得+A公司在法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10+从B公司取得的分红所得+B公司在法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10+B公司分红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100)×25%
2、可抵免税额计算:
A公司占比没有达到20%以上,不适用间接抵免,B公司占比达到20%以上,可以适用间接抵免。
Y= A公司在法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10+B公司在法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10+B公司分红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