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承揽了一大型企业的货物运输业务,但我公司没有车辆,都是由配货站联系物流公司车辆。客户要求我公司全额开票结算,我公司应该开具什么发票,物流开给我公司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9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第三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没有使用车辆提供运输服务,不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结合贵公司所述问题,判断贵公司属于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贵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普票或专票)。
物流企业提供车辆运输,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贵公司取得物流企业开具有专用发票除用于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扣范围外,准予抵扣。如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相应取得物流企业专票的,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