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储备中心转让纳入储备的土地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6〕23号)明确: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作为代表呼和浩特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在具体从事土地征用、收购、开发储备以及供给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纳税。凡经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凡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7号)规定,对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的土地,通过 “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0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贯彻落实我局与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6号),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新的调整规定之前,暂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征税范围问题:
(五)对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以及因从事土地归集整理业务而向相关单位取得的服务收入,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但对归入其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款以及直接财政拨款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的土地,对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