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和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劳务公司给我单位派遣劳动用工人员,按月给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上述劳务费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税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派遣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