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今年起因政策性搬迁而停止生产经营,没有所得,搬迁期限预计为三年。截至今年仍有三年前尚未弥补亏损120万元,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为五年,但由于发生政策性搬迁改造,接下来的三年企业均无所得。
请问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能否在搬迁完成或恢复生产经营后,按税法规定是否继续进行弥补?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