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电信企业2014年7月18日为境外单位企业在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取得收入5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免征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第六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特此批复。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