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税区内的企业,属于境内关外企业,境内企业销售商品给保税区内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9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中规定,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属于视同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只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