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用自建的房屋做售楼部,计算房产税时房屋原值是按照“开发成本”确定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规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中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房屋,应当自房屋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按照会计的规定确认,即按照“开发成本”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