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陕西省,水利基金以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建筑业总分包之间进行差额纳税,除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外,水利建设基金能否按差额纳税进行抵扣?
答:《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六章
建造合同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业实行分包的,总包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确认收入,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营业收入的0.8‰缴纳,因此应当按照总包方确认的收入金额缴纳,而不应当按照差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