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生产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自产货物,以及在境内采购一批与企业自产货物无任何相似和关联的货物(退税率不为零)。该外购货物出口能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9号)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 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中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9条规定,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第二条规定: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二)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购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9条、以及第二条(一)、(二)、(三)、(四)、(九)项规定。如该外购货物不能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第二条(五)、(六)、(七)、(八)规定的,该货物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该企业出口该外购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不能适用退税政策。如该货物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可适用退税政策。
适用免税政策的,账务处理如下:
外购货物: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出口货物: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