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代理公司、借款公司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利息合同,印花税应由我方缴纳还是借款方缴纳?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参考《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9条规定,银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第二条规定,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即涉及借款合同又涉及委托代理合同,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委托方与受托方代理业务签订的合同,都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因此,三方都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