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提供代理报关服务否属“营改增”范围?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规定:
(四)物流辅助服务。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有关政策
(四)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提供代理报关服务,属营改增范围中物流辅助服务,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