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75号公告中的“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假设A公司年货物销售200万元,“营改增”应税服务连续12个月金额100万元,是否可以将货物销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上述规定是指标准分别适用,只要其中一项达到标准即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题中举例货物销售额超过标准,即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使应税服务连续12个月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也应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不可能存在一个纳税人两种身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