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代垫运费有两种情况,一是销售单位在销售货物时必须先拿出资金支付给承运单位,然后才向购货方收取这笔款项,二是先随货款向购货方收取,再支付给承运单位,这两种方式对代垫运费的认定有无影响?比如一、A采取赊销模式,先代B垫付运费,在交易完成后将发票交给B,再向B收取垫付的运费及货款;二、A采取现销模式,先收取B的运费及货款,在交易完成后将运费及销货发票交给B.这两种情况中运费是否都可以认定为代垫运费,而不是价外费用?代垫运费要件是不是一定要先垫付再收取?如果先收取再垫付有无风险?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就不属于价外费用。对于代垫运费是先垫付后收取,还是先收取再垫付的资金流向没有要求。因此,对于问题所述的两种情况,均属于代垫运费,不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