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为养护河堤,大坝,自种树苗培育,然后再销售,可以免征哪种税?不免哪种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52号)*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9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自种的树苗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从事该种植业务的项目企业所得税。
2、目前除了“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其他购销合同应按合同金额0.3‰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