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外贸企业实行退(免)税政策。我公司于2014年3月报关出口路面切割机一台,价值3650元。国外收到货后发现型号不对,经我们与国内厂家联系,厂家同意免费赔偿给我们一台型号正确的机器,原机器不再收回。原机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1、厂家是否应该就免费赔偿的这个新机器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厂家不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将该机器报关出口,是否还得按内销征税?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参考《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63号)规定,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三包”期内免费为客户更换配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5〕43号)规定,企业将“三包”配件直接或通过商业流通渠道提供给售后服务单位,并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不论是否作价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企业直接为客户免费更换的“三包”配件;
二、企业按照更换下来的“三包”旧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在企业“三包”配件定额内免费发放的新配件;
三、企业退回供货商的属于更换下来的企业 “三包”配件定额内的旧配件。
根据上述规定,该国内厂家向贵公司销售路面切割机,因型号不对向贵公司免费提供型号正确的新机器,但旧机器不退回。免费提供的新机器不属于三包配件,厂家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厂家可向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规定,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新设备未从国内厂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规定: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新设备未从厂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能享受出口免税政策。贵公司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计缴增值税。
(本期互动专家 邱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