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4年7月4日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时,预征率会涉及1%与3%两种情形,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预征率 %”仅有一行,本行是通用的吗?不论哪类企业,不论预征率为1%还是3%,均在本行申报?
原回复意见:
一个汇总主体通常只有一种预征率,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之前,本行可以作为所有预征税款的通用申报行。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4年8月31日
为满足税收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新申报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9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 %”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通知同时规定,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