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买入返售票据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中规定,营业额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参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湘地税发〔1999〕21号)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金融机构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7〕195号)规定,据了解,证券回购业务是指交易一方(卖方),在买出证券给另一方(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双方约定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证券的交易,实质是证券买卖业务。因此,广东证券公司河源营业处从事证券回购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营业税。对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买卖业务(包括证券回购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范围,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买入返售票据,属于金融商品买卖行为,返售环节应按价差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