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委托银行对外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银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金融保险业中规定,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属于贷款行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的金融机构并不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贵公司应就取得的利息收入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