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中介服务,准备从房产公司租赁几十个商铺,租赁费用大致为500万元;计划经过装修后再以我公司的名义租出去,估计收取租金800万元,现在的情况是:出租房可以给我们出具租赁发票,但他们不愿意将发票开给终端租户,而终端租户又得必须要发票,那么,中介公司出具发票得出具800万元的发票,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就成了800万元,能否按300万元的差额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全部租金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因此,转租业务也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