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园林绿化公司,目前不是一般纳税人,开展有园林设计和施工管理业务,同时开展有园林施工业务,我公司付给其他设计公司的设计费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怎样的情况下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八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六条规定,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将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取得的设计费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则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