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是黄金采矿企业,黄金产品收入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生产黄金同时附带白银等增值税应税产品。我们公司购入固定资产取得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是否需要在黄金免税收入和其他增值税应税产品收入分摊?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 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专用于免税黄金产品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用于免税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即便应税产品只是免税产品的附属产品,固定资产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