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1年3月20日
问:我公司为陕西省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2011年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未下发,我公司是否无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9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据此,贵公司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未公布前,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不符合本公告*9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4年9月15日
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规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作为主营业务,且该主营业务收入占该产业的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