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会为外籍员工承担医疗费用,其方式有如下两种:
(1) 外籍员工在医疗机构就诊后,由我司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
(2) 外籍员工在医疗机构就诊先行垫支,我司根据其取得的发票将相关费用报销支付给员工。
这部分的医疗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9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报销医疗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外籍员工(包括实报实销或直接支付医疗机构)的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该报销所得属于该员工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该所得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但广州市对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报销医疗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