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以个人名义办公用房投资企业增加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当依法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自然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自然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资产计税成本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上述文件的规定,个人以房评估增值后投资的行为属于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