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采矿权,账面价值7000万元,评估后与另一企业共同组建一新公司,对方用现金出资,请问此项业务涉及哪些税收,是否涉及评估增值部分企业所得税?
答:采矿权投资将涉及如下税费:
1、以采矿权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收取固定利润的,将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9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9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采矿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范畴,应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贵公司与采矿权出资的协议(合同),原则上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