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委托同属于集团内的财务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我公司将款通过财务公司贷给我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子公司将利息付给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再将利息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委托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和数量发放贷款。
其特点是委托单位先将委托资金交给受托方,由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按期还本付息。利息收入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对发放的贷款不承担收回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资金委托财务公司贷与他人使用属于贷款行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