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不动产装修工程,包工不包料。建设方自购瓷砖、电线、灯具等材料并取得增值税发票记入“在建工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装饰劳务,由建设方自购材料的部分是否不需补缴3%的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的装饰劳务计税营业额不含工程所用的瓷砖、电线、灯具等材料;同时,建设方自购材料用于不动产装饰工程,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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