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保险公司)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同时,产生积分,当积分累积到一定程度,可以用积分兑换礼品(例如油卡之类的),兑换礼品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以下哪个观点正确呢?
观点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积分兑换礼品属于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情形,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该项支出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观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企业提供劳务同时采取返积分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进行处理。即: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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