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栋房屋,原值100万元,累计折旧48万元,然后进行了改建,将房屋原值和累计折旧转入在建工程,改建支出5万元,最后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价值为57万元。改建完成后,该栋房屋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是100万元、57万元还是105万元?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我公司按57万元计算房产税是否正确?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9款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 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改扩建支出将增加固定资产成本,即增加房屋原值。
改建后的房产税计税原值为105万元。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