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2009年以前购入)由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将收入额换算为不含税收入时,分母为(1+3%)还是(1+2%)?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上述规定,换算时分母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