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吸收合并了另外一家企业,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我公司承接,该企业原有的工商和税务登记注销。该企业原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可否结转至我公司继续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吸收合并事项符合上述规定的,履行规定程序后,被吸收合并方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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