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境外A地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境外A地购买货物,直接由A地发货至境外B地。现在我公司需要支付A地供应商货款、运费等款项,上述运费是否为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对上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如何判断?是否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和财税〔2009〕111号文件中列举的属营改增后的项目。其他的均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还是有其他的判断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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