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可以进行免退税。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假如出口援助货物为商务部指定并签有协议)有何要求,退税是否受报关方式影响?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9条关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关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规定,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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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企业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属于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对货物的要求适用一般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出口退税对报关方式没有限定。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出口企业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进行退(免)税申报时,应当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但是从2014年1月1日起,为简化申报程序,不再提供该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