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银行签订公司承债信用卡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向我公司(员工)提供一定授信额度的信用卡服务,我公司于每月账单日进行还款。此承债信用卡协议是否应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9条规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卡透支、担保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均属于银行的贷款资产,其相关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总局无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印花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更关注于合同实质所载事项的具体判定。对于票据贴现业务目前部分地方明确不属印花税应税范围。我们理解,银行卡透支、担保垫款与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类似,以下政策供参考理解,执行时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口径。
参考《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规定,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业务印花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92号)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等向金融机构要求变成现款,金融机构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票据到期后再向出票人收款的行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上述票据贴现业务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