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
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付款方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时,必须要求收款方开具付款方全称才能在税前扣除。目前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自身财务制度欠缺,取得发票抬头填写不全、写简称的情况比较多。
2、企业向无法开具发票的收款方支付款项时,应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方可进行财务报销。对方到代开票单位开具的发票即使是真发票也属于非法代开发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3、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为他人代开发票、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