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名义上征收的是比例税率,但由于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原则,因而实际上适用的也是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的重要特点是随着应税收入的增加,其适用税率也相应提高,这样就出现一种档次爬升现象,即收入水平越高,税收负担越重。因此,对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减轻。
此外,税法中还规定了一些具体做法,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也会有利于纳税人的节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范围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量将可以分开的各项所得分开计算,以使各部分收入适用较低税率,从而达到总体税负最轻的目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税法中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分次纳税的税收筹划税法规定,当某项活动带来的收入在1个月以上的一段时期内,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计入各月计算,而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应合并每次的收入额计算。因而,劳务报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到个人一定时期的收入。
当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吸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某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3万元。该设计人员要求建筑单位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将该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试分析该设计人员的税负变化。
[分析]
方案一:一次性支付3万元。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那么,该设计人员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4000×30%=5200(元)
或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3000-800)×20%=4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440×10=4400(元)
该设计人员可以少纳税:5200-4400=800(元)
虽然由于分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2、由被服务方提供服务的税收筹划
由于税法仅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如伙食、交通、住宿等,就等于扩大提供劳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的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
由于对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是提供劳务服务者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这样,虽然提供劳务报酬的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但同时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而支付较多的税收有利,因为这样可使劳务报酬所得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消费水平。
[案例]
某教授到外地某企业讲课,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该教授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给教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该教授自己负责;另一种是企业支付教授讲课费4万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
试问该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
[分析]
方案一: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个人所得税额应由企业代扣代缴。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但讲课期间该教授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2000元。因此该教授实际的净收入为30000元。
方案二: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企业应为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40000-7600=32400(元)
由此可见,由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教授可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而对于企业来讲,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反而有可能有所减少。原因有以下几点: (1)对于企业来讲,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加重多少。 (2)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更乐意接受。
分析:
个人在提供服务时,若采取不同收入取得方式也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经济收入会有一定的影响。一般而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
(1)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从而对应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2)费用开支*4由企业来支付。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3)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也要注意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式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仍以前例来说明,若规定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的同时,还规定应纳税款由企业负责,那么即使企业支付讲课费35000元,对于个人来讲,收益也比方案二增加了2600元(35000-32400元)。对于企业来讲,企业为个人缴纳税款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负担也不会加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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