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报表填列的八项要求
1.纳税人在报送《报告表》时,需要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起提交,提交时间是5月31日之前。
2.《报告表》的内容应与同期资料内容相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的要求时限不一致,纳税人需要确保5月31日之前提交的《报告表》的内容,与12月31日之前需要准备好的同期资料的内容相一致。
3、《报告表》相关数字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应数字应一致。但由于报表目的不同,一些项目可能存在差异。
4.报送《报告表》与准备同期资料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企业报送《报告表》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均需填报《报告表》。但是对于同期资料的准备,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三种情况的企业是免于准备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准备同期资料。
5.《报告表》中所涉及的9张附表的详细信息,将会为税务机关开展案头分析和选取潜在调查对象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来源。
6.认真审阅企业内部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类型和金额,并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建立合理价格体系,以控制并降低转让定价风险。
7.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未能准备和按时提交报告表可能成为税务机关启动转让定价调查的原因。若企业在转让定价调查中不能成功证明自己符合转让定价法规要求,在最坏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采取核定利润方法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因此,企业应认真准备并按时提交《报告表》。
8.新的关联申报要求针对的是单个独立纳税人,目前尚不允许合并进行关联申报以及同期资料的准备。这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带来不少额外负担。因此集团性企业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下属企业并及时展开准备工作。同时,企业还可利用这一契机,再次评估其转让定价安排的现状,以及对政策作出反应,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未来持续性的基础上仍然合理有效。
■正确界定关联方
《办法》在定义关联企业时更着重强调了“控制”的概念。这一理念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关联关系界定的精神相一致。
《办法》明确规定了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方法,以及如何确定关联关系。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可判定其互为关联企业;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未达到25%,也可能由于上述规定被认定构成关联关系。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办法》列出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四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纳税人应参照《办法》中列出的各类型交易的内容对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行界定和分类,并确保妥善保存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
■存在借贷关系也能构成关联企业
浙江省某县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从事轴承加工及销售。由于资金短缺,该公司向美国M公司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并用产品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在2008年度的反避税调查中,税务部门认定该企业与美国M公司为关联企业关系,前期交易价格偏低,应按独立交易价格作特别纳税调整。企业财务人员提出疑问,仅仅是贷款也会构成关联企业关系吗?
事实上,企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可能构成关联企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国税发〔2009〕2号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因此,该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向美国M公司借款1500万元,占到该企业自有资金的50%以上。根据本文中有关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该中外合资企业与美国M公司实际已构成了关联企业关系。
■重视往来报告表填写
9张报表是关联申报的重中之重。若填报不慎,企业有可能面临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关联关系表。此表需要填写关联方的背景信息,包括:关联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国家(地区)、地址、和企业的关系、法定代表人和关联关系类型。企业应根据新《办法》的规定的标准,正确界定其关联方。
关联交易汇总表。用于申报与境内外各个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对于各交易类型,企业必须逐一申报关联交易金额占该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需格外注意的是企业要填写是否在本年度内实行成本分摊协议、本年度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等重要转让定价细节信息。
购销表。此表需要申报企业与境内外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材料(商品)交易的信息,包括占进口、出口总额10%以上的采购、销售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所在国家(地区)、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由此可知,即使不满足关联关系的标准但与企业较为集中交易的对象,也将成为税务机关的调查对象,但与境外非关联方的交易则不需填写该内容。
劳务表。此表需要填写企业与境内外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劳务交易的信息,包括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所在国家(地区)、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但与境外非关联方的交易则不需填写该内容。
无形资产表。境内外关联方和第三方受让、出让无形资产的交易金额详情。
固定资产表。境内外关联方和第三方受让、出让固定资产的交易金额详情。
融通资金表。境内外关联方债权融资信息,包括:企业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币种、金额、利率、融资期间、应计利息支出收入、担保方名称、担保费和担保费率,以上问题的设定显然是评估企业是否出现资本弱化情况。
对外投资情况表。被投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持股信息,被投资外国公司所得税税负情况和股利支付情况,被投资外国企业财务数据等,以判断该外国企业是否属于受控外国公司。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各类对外支付金额的信息,包括向关联方的付款、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企业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避免成为重点调查对象
企业应当注意,未按《办法》规定提交关联交易往来报告表的企业将会成为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之一。
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关联交易资料是纳税人的基本义务。
如若拒绝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按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9张报表的提交期限是企业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意识到其信息的填写会涉及税务、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个期限的设定无疑又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时间压力。然而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填写完成9张报表就符合了税务机关的申报要求,可见他们并不了解关联申报新规定以及申报不当所涉及的风险。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对关联申报新规做全面的理解,提前策划申报方案,小心谨慎填写申报信息。如果能在专业人士的辅导下,合理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以满足税务机关合规性的要求,对于企业来说将十分必要。
■避免遭到“转让定价”调查
2008年,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销售价格为200万元,A公司向C公司销售同等数量、同级品质的相同货物,销售价格为195万元。A公司向D公司也销售了同等数量、同级品质的相同货物,销售价格为90万元。
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调整A公司和B公司以及A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应当采取什么方法来调整?
由于A公司和B公司都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A、B、C公司互为关联方。
相同的交易,价格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可以认为A公司和B公司、C公司之间的交易没有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调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其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6}*]方法。
由于D公司和A、B、C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A公司和D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可以视为可比非受控价格。
税务机关应当将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的价格以及A公司向C公司销售货物的价格调整为90万元。同时还可对少交税款处以加收利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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