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
企业资产转让与资产转让有关,除符合条件的企业整体转让外,需要交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尤其增值税转型后,出售固定资产都要交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整体转让不交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的资产、债务及劳动力等进行全部作价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实际上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全部产权。因此,只有企业的所有者或企业的主管部门才有转让权。这种情况的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
对于这种转让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流转税。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不符合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照章征收流转税。
土地增值税
一般企业重组会有不动产的产权交易,除交营业税以外,还需交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
一般不动产转让,受让方要交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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