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近期向协定缔约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征集了对方国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并通过《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下发各地税务部门,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考。
据介绍,此次印发42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美国、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瑞典、泰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蒙古、马耳他、韩国、毛里求斯、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越南、土耳其、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塞尔维亚、马其顿、葡萄牙、爱沙尼亚、摩尔多瓦、古巴、阿曼、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文莱、香港、澳门。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也表示,日本、荷兰、澳大利亚、瑞士、卢森堡和爱尔兰等国尚无统一的税收居民证明标准格式,但如这些国家的居民有需求,则其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可以信函等方式为其提供。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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