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下称《通知》),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50%征收,并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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