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给予多项免税优惠。
《通知》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此外,对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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